首页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提供生物材料样品 第十二条 在保藏期间内,应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允许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该生物材料的样品。 第十三条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专利局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涉及保藏单位所保藏的生物材料,该专利局为其专利程序的目的要求保…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请求提供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保藏单位提交提供样品请求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出具的证明的,保藏单… 第十六条 保藏单位依照本办法提供生物材料样品,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人使用生物材料样品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藏单位依照本办法向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物材料样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取回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或者与保藏单位协商处置该生物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