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