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