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