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