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