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