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