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