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