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