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