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