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