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