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