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