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