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