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