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受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并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