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拟转化应用于临床的,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报告和记录;
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禁忌;
应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临床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报告和记录;
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适用范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禁忌;
应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临床应用操作规范;
临床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