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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第七条 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增批签发品种的相关工作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中检院应当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对批签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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