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

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