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