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三十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三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