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三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三十一条 在批签发工作中发现企业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涉及已上市流通批次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立即通知批签发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使用、召回缺陷产品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批签发申请人召回产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