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