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