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