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