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九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