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