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六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