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