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