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由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发,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