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结论的,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