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六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检验与签发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0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