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