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