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