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