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生态环境部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生态环境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生态环境部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