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