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