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