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六节 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六节 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节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