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