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